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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06年前夫私自收售别人货物,欠下100多万的货款,此事我开始不知情,后债权人经常来家里崔闹要钱不走,才得知此事的,2008年老公就把部分货款交于给我,让我替他代付了债权人部分货款,付款后我在货款欠款收据背面备注了付款金额及时间和签了我的名字,想知道我在收据上付款时的签字应承担的责任,会不会有连带责任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会不会以此为证起诉我共同偿还欠款?注:收的货物交于第三人、第三人给前夫打了欠款收据、我于2010年和前夫已离婚。

债权债务
2019-07-15 08: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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