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丈夫家公房拆迁,(女方再婚有一个孩子)女方和独生子户口末迁入丈夫家,经咨询动迁安置房凭结婚证 、独生子女证、女方户口薄,独生子女算2人,可以分配动迁安置房,丈夫拿了女方户口薄,独生子女证件到动迁部门进行了登记,丈夫分到动迁安置房,已办了房产证,办了房产证不给我看,长期隐满,2017年才发现丈夫办动迁安置房协议书 、调拨单 、房产证,没有写上女方、独生子女名字,女方已提出离婚,并查看动迁安置房原始登记凭证,有动迁安置房工作人员签字,有动迁安置房单位的图章.女方原可以分配安置房,由于丈夫不作为,造成女方的损失,女方可以提出赔偿吗?咨询各位律师,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