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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描述: 张某出资10万元成立一家超市,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张某委托其妻弟雷某管 自己很少过问经营的事情。一年后供货商相继找到张某,要求其归还欠债 由于 管理不善,超市严重亏损,张某说自己没有还债能力。供货商诉至法院,要求用张某和 的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债务。经法院调查,张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未注明是以家庭共有 出资。 分析: (1)张某除用货币出资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 (2)张某能否委托其妻弟经营管理超市,为什么? (3)对该企业所欠债务,法院应否支持供货商的请求?请说明理由本已告

其它综合
2019-07-08 09:26: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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