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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驾驶中港两地的货车司机,在既将过去的一年里跟这家在深港两地都有注册的运输公司签定了 一年的运输车辆合作经营合同,合同中有如下的条款: 1:车辆营运过程中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公司)承担.因乙方操作不当造成的全部修理费用由乙方(司机本人) 承担. 2:油费的处理方式:甲方选定加油站,乙方按甲方与油站的约定方式加油,油费由甲方与油站结算.甲方决定 的其他方式,油费由公司承担.司机不得擅自用现金加油,油费按车辆核定数相对固定,乙方包干使用. 请问: 1:这两条条款是否合法?同时它们有没有矛盾之处? 2:条款中说的油费按车辆核定数相对固定,乙方包干使用.但在合同中并未标注说明具体的核定数额,在今 年的一月到六月里,油费都一直是公司承担,但到了七月份开始公司在跟我们开会的时候,就在会上这样口 头上告诉了我们了每台车的核定用油量,并说要按这个标准来用油,超出的部分就要由我们司机个人来承担 ,事先也更本未与我们答成一至的协议,只不过是公司单方面的作出了这样的一个规定,事后也没跟我们司 机签署任何的有关这方面的条款.公司的这项决定能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合同的补充规定呢? 3:公司在我们七月份的工资里没有得到我们同意的情况下,硬性的扣出了所谓他说规定的超出核定数的油 钱,公司这样的做发是否已违反了事先所签定的合同呢?是否可视作公司违约在先呢?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 合情合理合法呢? 4:在合同中并未对车辆的行驶路线有所规定,也未注明要按公司说的路线来行走,公司也只不过是以口头通 知的形势告诉我们,这样我们营运过程中没按公司所说的路线行驶所产生的路桥费用是应当由公司承担还 是由我们司机本人来承担呢? 5:这家公司在深港两地都有注册,法人都是一样,只不过是两地注册的公司名不同,但都是一家企业,但跟我 们所签的运输车辆合作经营合同上面用的是以香港公司的公章盖在合同上的,除此之外我们再未与公司签 订任何的文本方面的字句和协议书,但公司在深有给我们司机每月按1597元人民币的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 险以及每月发放三百圆的生活费,但并未发放1597元的工资给我们,我们的工资是以运费提成的方式在香港 那边领取,这样的合同是否跟劳动合同一样具同等效力呢? 6:当这份合同起争议时我们拿这份公司以香港公司公章的合同去劳动部门投诉时,劳动仲裁部门会不会接 纳呢? 7:要是打官司能赢的话,是否能执行得了呢?因毕竟他是已香港公司的名跟我们签定的这份合同.要是这样 我们又该怎样做来维护我们的权力呢? 在此恳请这方面的律师高手给予一一解答为感!谢谢!

劳动纠纷
2006-11-01 21:54:0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在今年的一月到六月里,油费都一直是公司承担,你可以看看实际用油量,再比较现在的相对,每台车的核定用油量, 就可以比较出,现在的定额高予低。还是享受解决为是。
  • 合同约定不明确,应当协商一致达成补充条款,公司无权单方决定,对路线等方面的约定相同道理,如果无法协商可以起诉,由法院来确定合理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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