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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看到一个阖规,是针对房地产中介行为的,大致内容是:中介用格式合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合同前应当向当事人详细说明各条款的内函,并由中介承担举证责任。我现在这条规定的出处,请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房产纠纷
2019-06-25 15:57:3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此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遵循公平原则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3、说明的义务。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条款的含义,对方当事人将会承担的风险及法律责任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以及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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