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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与欠款的合同区别

债权债务
2019-12-26 02:09:4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方是债权人,一方是债务人。
  • 没什么本质区别
  •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和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4、利息支付问题,有关借款的利息利率问题,《合同法》第2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欠款的利息利率问题却没有统一的规定。
  • 1、债务人合同欠款超过二年的,并不表示就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就可能仍在诉讼时效之内。2、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民仍应该正常受理。如果债务人在诉讼中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债权人仍可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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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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