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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6日我们与一家摄影公司签订了摄影预约单,15日进行了拍摄,21日选样时被告知规定数量之外的照片需付费,具体是:未经处理的毛片20元/张,如需加工处理放入相册的话再加10元/张,当时与店内工作人员沟通,店方答复是“这是行规!”后打电话到消协和辖区工商所咨询,说是我们当时签了预约单,合同已经生效了,等于我们已经同意了,协调不了,摄影单上写的是“多选需另行付费”,并没有具体说明是毛片还是处理加工的,我们当然有理由认为是多选了而且是要加工的照片才会付费,为什么毛片也要付费呢?这虽说的摄影业的所谓行规,可事实上就是霸王条款,可现在我们困惑的是这些多的毛片到底是我们的还是摄影公司的?如果是我们的,我们应该怎样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希望律师能够给我们建议!衷心地感谢您!

经济相关
2006-10-26 08:25:5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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