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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未按《医疗诊断证明书》(严重,头部)内容认定,而是按照后续的治疗并发症(轻微,腿)认定,形成鉴定的方向性错误,行政复议过期,逃避了主要法律责任。司法可以纠正吗? 《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症状已经恶化,但一张工伤认定将这个恶化的病情拒绝在法律之外,今天这个不公正结果的申诉得到答复是:我承担责任。 劳动局明显的错误,在行政复议过期的合法保护下可以“堂耳遑之”的继续干涉后续的正常救济权利而无法纠正吗? (我渐渐意识到劳动局故意制造的瑕疵加上我的过失(复议过期)所形成对后续救济工作的阻力,我想完全放弃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并按程序完成仲裁时效过期不予以受理的通知的环节,把案子推向法庭。工伤认定显然成为的画蛇添足了,让我对以后司法上的处置程序信心不足。能有更好的办法吗?)

劳动纠纷
2006-10-24 22: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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