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母亲因为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全责,因为肇事方没有保险,交管部门申请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后来经交管部门协调,肇事司机,施工方,共同赔付我们当地最低标准,肇事方全责,最近我又收到交通救助基金单位的法院传票,把我和肇事方司机都起诉了,要求赔付救助基金,我想问问律师,应该我陪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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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雇佣关系单位驾驶员(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伤/死亡的:
1.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
a.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驾驶员(即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
1.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单位没有追偿权)。
2.如果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还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单位驾驶员如果不是在雇佣活动/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
1.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但是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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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主要由该车的保险公司进行,个人(驾驶员或车主)负责其中保险公司理赔比例外的部分,由此构成对受害者的全额赔偿。
驾驶员死亡的,则由车主(有个人或单位两种情况)负责解决赔偿问题(包括驾驶员应承担的赔偿额度)。如该驾驶员同时也是车主(个人)死亡则由交警通知保险公司理赔外,不足部分由车主家属以车主名下的财产支付。一般在这部分赔偿问题上比较容易出现纠纷,则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诉理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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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可以将对方以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按照交警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划分各自的责任,按照比例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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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