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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2017年我在一个贸易公司里面上班,2018年初因为公司没按照承诺发放2017年提成,在2018年4月,我提出辞职,并在5月底离开了该公司。随后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提成5万元,2019年4月份开庭,目前没判决。但是今天,我接到区劳动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仲裁方是我刚才提到的贸易公司,他们主张的是我2017年在该单位工作中出差错,给客户提供错误的信息,造成经济损失然后要我本人作出赔偿。我想请问的是,1,这个仲裁时效有没有过期?(从这个错误发生到我离职,没有任何人任何书面文件表达过这个是我的过错)。二,对方所指的错误,其实不是我本人造成的错误,但是我离职已久手头也没有什么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是,他们也没有什么证据证明是我的过错。这个情况下,他们主张我犯错,那么是不是应由他们举证我犯错?三,现在,我法院起诉了他们,他们去仲裁委申请了仲裁,那么法院和仲裁委是不是各判各的?四,如果真的判定我工作中犯错,那么我应该承担多大的经济责任,扣除社保,我到手工资是5744元/月。另外有提成,但是提成并没有发放。期盼律师的指点,跪谢!

其它综合
2019-05-23 14: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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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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