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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6年3月21日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至今未拿到房产证,依据合同中“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止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我想请问一下,到19年5月15日,违约金是怎么计算的?其中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止”是指哪个时间?

房产纠纷
2019-05-18 04: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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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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