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买了房子付清了全款,并且2017年签了合同。但是到现在还没备案,然后按照之前的合同中规定2018年10月份就该给房产证,且合同中写到如下大括号中
{
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个工作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2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1的违约金。)
2、若出卖人在约定时间内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供了需由出卖人提供的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则视为出卖人已依约履行了办理房屋权证义务
}
请问一下我可以直接按照合同中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款吗?
还有如果对方已没钱为由不给钱我该怎么办?这个钱是否能要到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