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2014年10月1日入职一家单位工作,2017年7月被公司以违反制度为由开除(做出开除决定时我在请假期间本人并不之情),我现在先找公司进行赔偿(已经过仲裁有效期1年),应该怎么做? 其一,2014年10月1日入职,但公司9月30日让我报到工作一天并未给我加班费。(可查公司原始档案,有我加班验房签字) 其二,我所在部门每天都加班,公司并未支付相应加班费(有考勤记录)。 其三,2015年9月16号被单位调到总部工作,总部是双休,但我从9月16日至被开除22个月时间内并未享受双休待遇。(有工作证和认命文件) 其四,在总部工作22个月时间里被多次调往省内各项目出差,指导检查工作并驻地,期间并未收到公司出差补助(有工作证和任命文件)。 其五,再被公司做出开除决定时,我本人在请假期间,并不知情。 其六,公司工作近三年时间,有很多法定节假日未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有考勤表) 其七,公司忘记打考勤指纹,有同事证明签字后还被公司扣款,每次100元,大约5次!

行政纠纷
2019-05-10 07:20: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