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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在**外侧对面,交定金2万签了一套30余平方米的精装住宅认购协议(标准格式协议),协议上用签字笔补充写了:定金不退,4月底前补齐5万定金,5月20号全款签约。 另外就是最下方写了装修标准方面的语句。开发商销售人员4月二十多号及5月3日两次打电话(说快来及时签约,我回应说约定的是5.20号前,我回在这之前来,对方两次也都没说什么了)。但5.6日下午收到开发商发过来的解除协议通知书,上面说:你应于4月30日前到我司销售中心支付相应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多次催促没来,你已违约。现解除协议,定金不退等等。 麻烦你帮我分析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我算违约吗?如果我不算违约,开发权在约定的5.20前半月,落款5.5日发解除协议通知书,他们是否构成违约? 我个人认为协议第一条格式条款已明确注明向甲方支付2万,作为订购某套房屋的定金,我也于4.8日缴纳了2万定金,事实上已构成订购关系。签字笔约定的是5.20日签约。另解除协议通知书上说的是未于4.30日前来支付房款,而不是定金。不知道我认为的对不对?劳烦你分析解读一下,谢谢。

房产纠纷
2019-05-09 15: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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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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