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司机。没有运输合同。装了一车货到货主目的地。货主以各种理由不卸货不给运费。报警到当地派出所,民警调节后双方达成协议。可货主依然以搬运工不卸货为理由,让我等了两天。现在还没卸货。我车辆停运的费用也不承担。我能不能把货物运走留存保管?

交通事故
2019-12-29 17:34:3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这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
  •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1、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货物的合理损耗;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2、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 依据《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您可以提存货物,视为合同履行。也可以留置货物担保债权履行,但是合同约定不的柳枝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