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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公司变相变动岗位,本月26号突然接到上级领导通知,我们现在上班的店铺(旗舰店)解散了,28号开始交换一直到30号结束,在此之前我们员工从未接到提前一个月的通知,原本上班的岗位就没有了,人员众多,然后要求调到其他岗位,因不愿意调岗,也经过人事部门多次沟通,但公司表示如果不接受变动,可以选择离职,变相要求员工自动离职,不给予合理合法劳动法的权利,在此之前从1月份公司人事在没有提前告知员工的情况下多次变动绩效,直接修改绩效考核,当月发放的工资比以往明显少,请问如何处理呢

合同纠纷
2019-05-28 07:04:54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调岗降薪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追问:公司现在不解除 变相要求我们自己解除,现在给出的意思 就是要么上班 要么自动离职 或者我强制通知你上班 不上班就按照旷工处理,请问该怎么办呢
    解答:不要辞职,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关于是否去上班,要看原来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是怎么约定的,如果迁址,劳动者可以不去的,用人单位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强制要别的地方上班,调整岗位,可以叫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通知或函件,以作维权用。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公司不正当扣绩效工资(实际上是全公司变向降薪)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关于劳动者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 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公司违法解除合同 ,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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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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