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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系山西省某县工艺厂工人。1992年8月28日,被告某电厂 多种经营公司经与原告工作单位协商将原告借调到被告单位工作借调期限至1995年12月31日届满,借调期间,原告劳资档案及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由被告依据原告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劳保标准向原告支付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1995年底借调合同期满后,原告原工作单位与被告之间再未续签借调合同,但原告一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 被 7 告给原告除档案工资外,其它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职工标准进行了发放。期间,原告曾就自己工作调入被告单位的问题与被告有关领导口头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1997年10月,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未对原告进行安置。1998年12月1日,被告下属的工作部]组建 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但对该公司职工的政策性管理仍由被告管理)成立。原告也随原工作部门]的改制到该公司工作,其工资福利待遇亦由该公司发放至1999年12月底。1999年12月,被告以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并于2000年元月10日向原告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随后,马某即提起劳动仲裁。我想知道该案例中作为被告该怎么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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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10: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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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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