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名员工,在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但员工一直正常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正常给员工发放工资。3个月后,员工办理离职,然后到仲裁机构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发放双倍工资。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我们也是默认原劳动合同继续执行的。
我们需要赔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