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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原单位的工作岗位是符合国家政策可以享受提前退休优惠的,2001年买断工龄下岗后,单位将档案移交给社保局,现在发现档案里有四~五年的在职岗位没有填写(空白),社保局不予认定,原单位的一些原始材料也缺失,造成本人无法享受提前五年退休的优惠政策,可预见损失达20万元。现在要起诉原单位予以补偿,可以吗?该如何起诉?跪求大律师释疑。

婚姻家庭
2019-07-04 03:22:5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处理,可以委托律师起诉。
  • 您好!根据《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和你不订立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保是违法法律规定的,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捍卫自己的权利。
  • 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待遇,不因一直在企业,还是买断工龄而区别,因为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时间、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个人情况不同而区别。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俗称买断工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不能胜任者炒鱿鱼);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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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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