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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019年1月供职于***(注册和办公地点都在诸城),离职后拖欠2018年10月-2019年1月的社保到现在,另外2015年12月-2017年3月未签合同未交社保,现在社保还在原公司处于断缴状态,导致新公司没办法交社保。并且拖欠部分提成工资。请问律师我可以直接去劳动局申请终结劳动关系,开始在新公司交社保,还是放弃2018年10月-2019年1月的社保,去原公司领离职证明,然后再申请仲裁? 另外我可不可以主张要求补缴2015年12月-2017年3月的社保,除此之外还有没有能够主张的权益?比如拖欠社保和工资能要求多少补偿? 要回提成工资需要什么证据?仲裁需要哪些资料, 仲裁后公司不执行的话,提起上诉要注意什么?

其它综合
2019-03-15 09:41:3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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