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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我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时该公司未取得预售方许可证。2006年初该公司以未取得预售方许可证为由在开发区法院起诉我,我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案件移交东港区法院。但因东港区法院一直未受到诉讼费一直没有开庭审理。2006年4月,该公司取得了预售方许可证,我得知后在中院以请求履行合同为由起诉了该公司。后在庭审中该公司提出有关该合同的效力正在认定之中,随后中院中止了该案的审理。将该公司起诉我的案子提到了中院审理。请问:如何来认定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该公司如提出他们在开发区法院起诉前未取得预售方许可证,在中院的起诉是开发区法院起诉的延续,我该怎么办? 谢谢!

房产纠纷
2006-09-22 1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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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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