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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有资质证, 有自己的医疗美容诊所, 就是在家给朋友做个双眼皮被讹诈了, 卫生局根据上述罚款, 可我做双眼皮的地方没有擅自开办医疗机构, 我觉得这条罚款不适合我, 请律师帮忙分析分析

行政纠纷
2019-03-04 15: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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