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我妈妈是受害者,司机的全责,我在陪伴治疗过程中向单位请假,由于请假扣工资,我扣除的工资能在误工费中结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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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所以,你不是受害人就不能主张误工费,谢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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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叫陪护费,可以收集好你的工资损失,向肇事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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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交通事故及单方机动车事故中受伤的城乡医保参保人员报销医药费需提供的材料
1、住院发票原件
2、住院费用清单
3、出院记录(小结)复印件
4、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经法院判决或民事调解的,还需提供判决书或民事调解协议
6、如伤者本人驾驶机动车受伤,需提供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7、由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以及乡镇提供的意外伤害证明
8、初诊记录
9、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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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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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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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