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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9年1月29号提出书面离职申请书,用人单位以工作交接为由,拒不签字,至2月28号,工作交接均已交接清楚,本人要求用人单位签离职申请,届时,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本人带用人单位的新员工去见客户,在客户现场再交接,17家之多,长则40天,短则一个月离职不了,请问律师大人,作为劳动者,遭到这样的离职流程的判决,是否合理?曾律师您好,本人2019年1月29号提出书面离职申请书,用人单位以工作交接为由,拒不签字,至2月28

合同纠纷
2019-02-28 11: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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