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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苏州姑苏区购买公寓房付了一半房款,还需要贷款40万元,开发商指定办理银行需要我贷款前购买一定比例的黄金首饰,不然不给我办理而且利息还高,开发商还要收取我一万元贷款费用,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合法吗?,开发商发来律师函说我自己不办理就要扣除房屋总价格的百分之10,作为违约金,这样的做法是合理合法吗?在中国的土地上怎么还有这样的事情?请尊敬的各位老师解读,万分感激,苏州李先生

房产纠纷
2019-02-28 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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