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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2日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以涉嫌贩毒的名义将我妻子扬静刑事拘留,在侦察期间,案件经办人李和陈辉将扬静母亲李的一张银行的银行卡扣押,并在第二天分两次将卡内的277080元存款取出。杨经过审理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书中没收的财产中有杨自己使用的银行卡及手机,汽车等物品,但没有她母亲李的这笔存款,这笔钱是杨父母的合法财产,与案件没有任何关联。为此,我多次与市公安局联系,要求退还该款,近日,湛江市公安局信访办回复说,判决书虽没有写明没收该款,但写明没收杨静的全部财产,我现在咨询律师,判决书没有明确注明没收的钱物是否应该退还。而且还是当事人母亲的财物,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婚姻家庭
2019-03-01 16:02:5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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