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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前我,我看中一个门面。和张某签订转让协议。转让费10万,交门面转让定金8000元整。当天张某带我到和房东签订门面出租协议作废,房东从张某收回原始合同并当场注明作废。 并商定10天后的今天把门面转让费,房租合计12万给张某,张某把门面交付于我。 今天我与张某准备履行协议,一手交门面,一手交钱。旁边店铺告知门面的五分之一的面积(现鞋店仓库)是违建。当时我与张某求证此事,张某矢口否认说不可能,一个劲催我转钱。 正好物业公司来收水电费,并告知违建部分在下月底全部折除,并且声明前一天就已经告知此事。张某示意物业不要说。还说不知此事。 当场我声明,因为张某的恶意欺骗违建拆除的事,加上门面部门拆除导致我无法经营(我卖鞋,没有仓库不行),门面转让合同不会再执行。要求对方退回门面转让定金和门面前期专修筹备的损失由张某出,张某表示不服。 请问,我不再执行门面转让合同,是否合计合法? 我要求退回转让定金是否合法?要求对方赔偿我的前期装修筹备的损失??

合同纠纷
2019-02-28 08: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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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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