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下发规定,如果在3月前离职,则不发放假期工资,这种做法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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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拨打12333进行投诉举报;可以到劳动局或者劳动仲裁投诉。
二:有合同最好 合同不在手也可以确定劳动关系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 如工资单 考勤记录 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 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可与老板协商 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 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 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 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 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2款和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章督促程序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 如果公司拖欠你们员工的工资情况属实 你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你们提供的事实证据 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发出支付令。公司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公司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 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 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债权人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第2款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 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因此 如果支付令失效 你们又没有公司出具的欠条的 按规定只能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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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到期,用人单位不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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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劳动纠纷,如果因离职发生争议的,可以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的。
2、法律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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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讨要工资的对象是拖欠工资的公司,员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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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