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私营公司上班十年了,生育三胎,我产后回来上班,公司调动我去其他部门,以我休产假期间,招一个人来接替我的工作为由,调我去其他部门,我不愿意去,请问如何处理?公司还以对我十年培养花了精力为由,说服我去调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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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工作需要劳资双方协商一致 对于仲裁结果不满可以进行诉讼。
追问:如果仲裁我还要在公司上班吗?还是不在公司呆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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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要调动员工岗位,应征得员工的同意。
2、企业以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其本身是由于企业的过错而不是员工的过错,你有权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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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关于降职降薪的相关规定,因为其立法本意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向于保护劳动者。 2.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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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