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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以前交的综合保险不可以算发放养老金的工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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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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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陪产假期间享受了工资,没有生育津贴。
陪产假,又称陪护假、护理假,不是劳动法规规定的待遇,是由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合法生育给予其夫的照顾其妻的权利。陪产假期间是原工资照发还是享受生育津贴,各地规定不一,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即使享有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原工资的部分省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方法工资的,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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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工资待遇: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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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若用人单位违背上述规定,则其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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