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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程结算资料已送建设方一年多,对于结算审计期限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我们应该怎样让建设方给钱,另外审计期限有没有条文规定

合同纠纷
2019-01-29 19:45:3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财政部建设部于2114年11月21日公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114)第369号](以下简称《结算办法》) 该《结算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结算办法》中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规定 承包人认为 在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 发包人应按《结算办法》规定的根据工程竣工结算金额所确定的具体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超过《结算办法》所规定的时限 应当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承包人向发包人所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在2111年 建设部曾经发布了一个规范性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该款第(二)项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 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该条文第2款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 可以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对此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认定 发包方在受到承包方竣工结算文件28天后未答复的 可视为发包方已经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并按此直接判决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2116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的请示》 作出了《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 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115)民一他字第23号] 复函认为: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 不能简单地推论出 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显而易见 《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其作出的规定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参照依据。同样 《结算办法》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布 《结算办法》只能属于规范性文件。因此 《结算办法》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 本案能不能认定 法官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 不同地方 不同法官可能结果不一样
  • 你好,一年多还没结果似乎不太合理,可以催促对方,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详情可以来电咨询或者预约面谈。
  • 证据全的话 直接起诉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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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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