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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与男方离婚后生育一男孩,离婚判决书将男孩判于女方,但男方未将孩子交与女方抚养,多次解决未果,后女方再婚育有一女,已26岁,请问该女孩属于独生子女吗,由于涉及到赡养老人,又没有之前男孩的个人信息,不知道女孩的个人所得税信息怎么填

民事相关
2019-04-14 17:21:1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您的描述,这种情况不属于独生子女
  • 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一)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二)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三)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 不属于
  • 您好,您可以咨询一下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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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