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判决婚生子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到儿子年满18周岁。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5年2月相亲认识,五月份正式同居,201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产下一子。被告均为二婚,因儿更为慎重,原告本着与被告白头偕老的期许过日子。婚姻生活中,夫妻吵架本是常事,但婚初被告就无缘无故对原告进行语言攻击,生完孩子后更是愈演愈烈,嗜酒成性,经常喝完酒后当着孩子的面前轻则辱骂原告,重则拳打脚踢。017年8月份被告第二次对原告进行家暴,原告与被告分居长达三个月,口头多次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且多次威胁骚扰原告,被告曾扬言要砍死原告全家,原告为了家人的安全和幼儿有完整的家庭,无奈与被告重新生活,也希望被告能做出改变。好景不长,2018年11月1日被告与其父亲发生肢体冲突后,无处宣泄,便对原告使用暴力,先是掐原告脖子,差点致其窒息,被告父母姐姐姐夫及时发现,四个人才把被告拉开,拉开后被告还不肯善罢甘休,又再次对原告拳脚相向,致原告眼眶乌青,眼球及身上多处挫伤,原告无奈选择报警,被告才及时停止暴力行为。家暴期间全程不顾在一旁幼儿的哭诉,这种行为给孩子身心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且被告暴力情节严重,已对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被告对原告的种种行为,幼儿都看在眼里,故不愿与被告多加亲昵。原告两胎均为剖腹产,已无生育可能,特求法院判决婚生子朱益航由原告抚养。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已无修复的可能,无法再共同生活,特具状起诉,望判决如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