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子,承租人是老爷爷一个人,也只有老爷爷一个人的户口,也没有同住人,现在老爷爷死了,承租人转让给谁?老爷爷有老婆,和两个儿子,一个儿子是外国国籍,请问承租人的变更,需要得到哪些人的同意?需要得到外国儿子的同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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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注1)。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注2);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注3)。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从你叙述的情况外国的儿子不符合条件,不需他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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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同住人的情况下,老婆如果是本市户籍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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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物业公司指定新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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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承租房不可以继承的,要看这种房子的管理部门是否能做变更,如果不能变更,可能就要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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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有没有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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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