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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证纠纷,因为对方把95年宅基证通过土地所人,把证改了,我有86年宅基证,而且95年宅基证到现在都没给我发,在法院诉讼,法院说超过二十年诉讼期,不能诉讼,打行政不做为,法院说法院没权利撤销对方宅基证,到土地局找领导,土地局让诉讼,而且地方把他墙上开的小门,滴水檐原来28公分,现在80公分,多占52公分,而且把烟同也垒在我家,打了一年官司,都没人管,我该怎么办。

行政纠纷
2019-08-22 01:40:2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 关于撤销行政诉讼的情况,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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