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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营一家药店,员工在这个店上班四年,于今年四月份强行离职,六月份这个店转让了,元月七号突然接到劳动仲裁的电话,说让我补交这几年的社保,请问我该咋办?谢谢

其它综合
2019-01-08 10:27:3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的,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交社会保险的情况,应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咨询、信访、投诉。
  • 用人单位不交保险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一年的时效) 。
  • 您好,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
  • 社保属于强制性保险 需要处理
  • 您好,您可以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 您好,这需要您与对方协商,建议您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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