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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于【2016.11.29】离职。 因未收到公司应该发给我的2016年11月份的工资,我于【2016.12.16】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2017.01.18】劳动监察大队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未果,公司仍未支付我2016年11月份的工资。我于【2017.01.23】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18.12.04】出具裁决书,我不服裁决,于【2018.12.14】起诉到法院,因当初申请仲裁时的事项遗漏及金额小计,起诉书中增加了请求事项及金额,法院立案法官不予立案,要求我按原来仲裁时的请求事项及金额提交起诉书,我只好按原来仲裁时的请求事项及金额向法院提交起诉书。 1、法院立案法官要求我按仲裁时的请求事项及金额提交起诉书,否则不予立案,这种做法对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2、这个仲裁案子在仲裁机构拖了很长时间,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 3、我能否就相同请求事项增加金额再次向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4、如何才能在起诉书增加项目和金额?

其它综合
2018-12-30 10:49: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案子还需要咨询吗,官司是在广州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