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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单位上有一个同事她发生了工伤,但是单位一直不给他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现在她好像是想要去申请仲裁。但是其实他也没什么文化,都是在工地上面上班,请问一下律师,能不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些劳动争议处理案例给我们参考一下呢。

其它综合
2018-12-29 21:17:5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典型的劳动争议处理案例如下:案情:原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A煤矿(以下简称“A煤矿”)被告:王某1994年9月,王某进入A煤矿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04年1月,王某因故离岗再没有到A煤矿上班工作。2006年1月份,A煤矿对A煤矿对王某作出除名决定,但该除名决定一直没有送达王某。2007年9月19日,王某从其养老保险本中发现A煤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2007年10月29日,王某向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审判结果如下:徐州市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因为企业欠缴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用而引发的争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第2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第13号令《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入社会保险费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且,社会保险费用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强制征缴,并可给予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加收滞纳金、进行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因此,因企业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而引发的争议,违反的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属于公法性关系而非私法性关系,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的是公法义务而非私法义务,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而不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 典型工伤案例如下:
    林某于2006年l2月l8日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摔倒,造成小臂骨折。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没有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林某本人也没有申请。
    三年后,林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伤残赔偿金,当地仲裁委员会以林某所诉内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为由驳回其仲裁请求。后来林某又诉至法律,法律以过了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因此,建议您同事早日去申请鉴定。
  • 劳动者自己申请劳动仲裁必须在事故发生一年时间以内,建议详细电话咨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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