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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已经离婚了,离婚时候孩子的户口还没有上,离婚后我把孩子的户口上在我父母亲这边同时也把女儿的名字改了,跟我姓,名也改了.我想问一下,我的丈夫可以以这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用吗!

婚姻家庭
2006-09-05 19:03: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不论子女姓什么,父母都应承担抚养费,但你未经前夫同意更改女儿的名字是不对的。
  • 同意上面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不得因姓名的更改不履行抚养义务.
    同时,根据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但是,还未上户口,这里不存在户口上变更姓名权的问题呀
  •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姓氏变更而改变。父母也不能因此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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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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