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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2016年起诉过,虽然和对方签定了合同抵押公证等,但是对方并没有转账给我,我开庭时提出来了,对方提供的银行记录没有取现和转账记录,也从来没有转账给我,对方清楚要驳回上诉的,不在交诉讼费,法院裁定撤诉,今年9月突然拿着公证债券文书让法院恢复执行,原来2014年申请执行过,这个我一点都不知道,我提出要求对方出示资金证据,法院不予理睬,,难道法律法规是有钱有势有关系人的,无钱无势的人只能看,不能用吗 。

刑事行政
2019-04-13 01:38:5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   法院会退还一半的案件受理费。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民事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是生效裁定,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驳回起诉,是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所以是用裁定书,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处理实体问题,所以是用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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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