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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出售前明确告知买方,买方在明知道是集体土地使用的房屋不能过户的情况下依然决定购买,并拿来买卖合同让签字并交了两万元定金,口头约定十月末交清房款,卖方给买方腾出房屋及院落,但月末时买方未交房款,事后又以合同无效起诉要求退还定金

房产纠纷
2019-04-13 16:40:1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由法院裁决。。。。。。
  • 你好,一般法院认定有购房合同和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房管部门出具的)才能进行转让,你们面临的风险:1、房产证什么时候能下来?之后是否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2、房产证下来之后找不到卖方、卖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3、房价上涨,卖方反悔等。如何规避风险:1、约定高额违约金;2、最好让对方提供担保;3、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法院如何判要看到时候你们具体的诉讼主张及相关证据,如果所有共有人都同意,婚姻变化是不影响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的。
  •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假如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分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 1、房屋买卖合同中,定金已经交纳的,定金合同成立。
    2、双方当事人就主合同内容未协商一致的,视为合同协商不成、合同不成立。要区分责任情况来确定定金责任的承担,即是交付定金一方责任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是接受定金一方责任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无责任的,接受定金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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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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