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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项目,国内只有两家单位投标,国外没有厂家投标,开标后评委以一家单位投标文件中的一个资质无效为由将该厂家废标,但在评标过程中该厂家已经应评委要求将该资质澄清,但最终还是被评委废标,最终另一家投标单位中标,请问这种情况合法合规吗?

建筑工程
2019-03-17 19:48:1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的
  • 投标有效期:一般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部分会明确要求 投标有效期为多少天。
    假设60天,意思是说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开始,60天内该投标文件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对该文件负责,超过60天后该文件失效,投标人对文件不负任何责任。
  • 开标地点:为了使所有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地点,并能够按时到达,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便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能事先为参加开标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如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并提前做好机票、车票的预订工作等等。招标人如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开标地点,则应当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书面通知每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 招标单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必备条件,它是招标单位就招标的核心技术部分、投标对象的最佳状况以及招标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提出自己要求的文件。它比“招标章程”具体,比“招标技术要求”原则,比“招标须知”的范围更窄。在具体写作过程中,要注意这四项文件的分工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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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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