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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与开发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的交房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现如今拆迁补偿协议未到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即2018年10月1日交房,但实际上2018年8月份房屋已经交工开发商已经把合同中的回迁安置房屋出售给他人,在此情况下,虽然没到今年的10月1号。我可以向法院起诉吗?如果能起诉没到10月1号。合同中的约定日期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征地拆迁
2018-12-03 12:23:4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起诉处理,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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