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8年10月26日被裁员和公司解除劳务合同的,当时公司说工资发到11月10号。我的工资从今年6月起就是8100,但是公司这次发我的工资只有7100,具体给不出合理解释,承诺11月1号_11月10号的工资也是按7100的标准发的,个税是按10月1号_11月10号的工资总额扣的,这样一来,个税就从37变成了157,我想咨询一下,以上克扣工资,少发工资及个税金额变化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又该怎样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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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劳动纠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你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劳动争议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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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案情复杂或对此有疑问的,建议你电询律师以便详细分析,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以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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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申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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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去劳动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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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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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有问题,去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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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投诉解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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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允许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如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可以依法再要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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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辞职被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时应该及时维权。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书面举报或者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处理。或者,劳动者依法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对仲裁不服,劳动者还可以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10元/件),将用人单位告到法院打官司(《劳动合同法》第77条)。《劳动合同法》第77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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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