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在一家私人老板处打工,老板说好1700元一个月,月休四天,我9月份共上了20天班,中间休了二天,发工资时他用底薪除以我做了30天,然后再乘以我做了的20天,是这样算我的工资吗?我说不应该这样算,他说按劳动法也是这样算,我说你要这样算我就不做了,他说你不做就不做,我刚进时说好的提成也不给,他现在又说我没做满三个月没提成,我11月份做了17天,中间没休一天,他也说拿底薪1700元除以30天,再乘以17天,老板又没跟我签合同,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3-30 14:17:5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底薪是工资的工资结构,基本上等于基本工资,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底薪或基本工资必须要支付多少,或用工单位一定要支付。大家谈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等于底薪,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根据最低工资法规定工资的最低标准并强制企业实行的制度。它是资本对工人阶级反对血汗工资制、要求提高工资的斗争作一定让步的产物。
  • 劳动法对于底薪是有规定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提成由单位和员工自行约定。 《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