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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中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法院给出两和不同结论,给我的法律文书是不予受理决定书,|网上信息是案件通过审理己结案。我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请问我该怎么办

行政纠纷
2019-06-19 05:32:1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积极安排律师处理,
    追问: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法官说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审诉决定书,可以向检查院提出抗诉,请问我应该向那级检查院提出抗诉,谢谢了
  •   民事案件二审结束后,进行申诉,申诉被驳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当事人可以通过二种途径来处理:
      1、向二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进行审诉,由法院审查后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由检察院审查后,如果认为判决错误的,可以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的,不可以再申请再审,但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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