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我们公司现在有一位马上就要到孕产期的孕妇,因为她的社保不足以领取生育津贴,我们现在给他协商,第一在她休产假期间不发放她产假工资,然后等他能够领取生育津贴时,让她自己申领生育津贴;第二让她列出她入职以来的工作清单,之后根据情况,我们来决定发放她产假每月一半的工资,她现在不接受我们的选择;现在和我们协商:第一,我们必须支付她产假期间合同规定工资,否则就劳动仲裁;第二,要求我们一次性支付她13000元工资,之后她自愿离职,她的这两个要求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