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某有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7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4年6月18日A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A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A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A经济补偿金,还要求A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A的费用。问题:(1)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2)A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A经济补偿金?(4)A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