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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某有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7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4年6月18日A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A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A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A经济补偿金,还要求A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A的费用。问题:(1)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2)A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A经济补偿金?(4)A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纠纷
2018-11-13 21:24:2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要看你在公司做了有多长的时间,有没有签劳动合同以及购买五险一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 患病、负伤;3.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 失业;5.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何,最好是委托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协助指导你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争取你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根据你的工资和你工作年限来判断,要求公司经济补偿。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 这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
    追问:题目没给(+_+)?我不太会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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