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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以前是公司的法人,但我没有个人担保,现在我退出来了,己更换成别人了,但公司有货款还没还完,如公司以后还不上货款,我有没有责任?

债权债务
2019-02-20 15:25:3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法人的时候发生的事情可能会受到影响。
  •   一、财产保全的解除方式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二、保全担保   《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由人民法院负担。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的抵押。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现金和相应的实物,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一般为信用担保,不用办理抵押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三、财产保全的费用说明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但你要提供你诉讼标的同样额度的担保。
  • 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是指我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此条为《公司法》关于公司转投资做出的具体规定。
      所谓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
      转投资势必涉及到转投资公司的权利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从法律上不加以限制,就有可能损害公司特别是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公司向其他企业的投资,必须以责任为限、互不连带为原则。
  •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没有抽逃资金等情形的话一般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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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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