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介绍我去他在上班的 工厂 去上班 ,有1000元的介绍费 ,之前写介绍人的时候没有说 然后我也没有写 之后的话 工作人员说了一下 他不给我写 然后 ,我想问一下别人冒名顶替我朋友
的介绍费 ,负不负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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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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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私自让非单位员工进行顶班,那么员工和单位是无劳动关系的,在发生事故之后单位是需要承担侵害责任,是需要赔偿的。如果伤者是属于公司员工,那么员工是需要按照工伤处理的。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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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工伤赔偿的对象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并且劳动者本人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则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您本人确实在那里工作过,如果真的赔偿了,且发现冒名顶替的现象,按诈骗处理。n如果您是顶替别人上班,在上班时受到的伤害,您需要证明您是顶替了他人,并且要提供您的身份证明,然后以您本人的名义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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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